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六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甲○○送達代收人戊○○被告己○○被告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三百八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丁○○以被告己○○、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與原告簽訂擔保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八筆共新台幣(下同)三百九十九萬元,借款期間、利率如附表所示。借款人如有一期未依限履行繳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支付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借款人即被告丁○○僅繳款至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前一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三百八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己○○、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支出傳票、借款本息計算表、戶籍謄本等為證。
乙、被告己○○、丙○○方面:被告二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 據渠 等在前到庭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述如下: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僅為連帶保證人,原告應先向被告丁○○求償才是。
丙、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丁○○、丙○○、己○○三人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以被告己○○、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八筆共三百九十九萬元,借款期間、利率如附表所示。借款人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支付利息、違約金。詎借款人僅繳款至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前一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三百八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一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放款支出傳票、借款本息計算表等為證,被告丁○○、己○○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而被告丙○○則對於上開借款及未繳納本息之事均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三、雖被告己○○、丙○○另辯稱:伊等僅是連帶保證人,應先向借款人丁○○求償才是云云。但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甚明。是被告己○○、丙○○之抗辯顯不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三百八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一元,並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F0~T40┌────────┬───────┬─────────┬────┬─────┬────────────────┐│編│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借款日期│到期日│利息年利│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六個月內依上│││││││率││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以上至清償││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000000元│0000000元│88.9.4│108.9.4│7.5%│89.7.4.│89.8.5.││││││││││├─┼──────┼───────┼────┼────┼────┼─────┼────────────────┤│2│220000元│216574元│88.9.4│108.9.4│9.75%│89.8.4.│89.9.5.││││││││││├─┼──────┼───────┼────┼────┼────┼─────┼────────────────┤│3│110000元│108294元│88.9.4│108.9.4│9.75%│89.8.4.│89.9.5.││││││││││├─┼──────┼───────┼────┼────┼────┼─────┼────────────────┤│4│220000元│159762元│88.9.4│91.9.4│9.75%│89.8.4.│89.9.5.││││││││││├─┼──────┼───────┼────┼────┼────┼─────┼────────────────┤│5│0000000元│0000000元│88.9.4│108.9.4│7.5%│89.6.4.│89.7.5.││││││││││├─┼──────┼───────┼────┼────┼────┼─────┼────────────────┤│6│200000元│197192元│88.9.4│108.9.4│9.75%│89.7.4.│89.8.5.││││││││││├─┼──────┼───────┼────┼────┼────┼─────┼────────────────┤│7│100000元│98589元│88.9.4│108.9.4│9.75%│89.7.4.│89.8.5.││││││││││├─┼──────┼───────┼────┼────┼────┼─────┼────────────────┤│8│200000元│155851元│88.9.4│91.9.4│9.75%│89.6.4.│89.7.5.││││││││││├─┴──────┴───────┴────┴────┴────┴─────┴────────────────┤│尚欠本金共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