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97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告 洪凱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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