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佳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佳翰(下稱受刑人)本案槍砲案件犯罪日期為民國103年7月24日,先於後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108年5月29日,故指揮書認被受刑人為累犯,顯有違誤,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所指之執行案件,其所執行者乃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嗣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依前開說明,受刑人如對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判決之法院聲明異議,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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