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世杰 被告柔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劉彥佑 (即 劉國治 之繼承人)被告 陳婉婷 (即劉國治之繼承人)
劉彥池 (即劉國治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47,392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違約金,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4,247,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3,0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