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73號原告 黃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冠群 之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應表明欲請求被告給付多少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岢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