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68號原告 詹喬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晉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被告劉晉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