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60號原告 曾夙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詣欣 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二、被告朱詣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