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承毅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進財
杜寶川 林銘志 林銘偉 林德文 謝麗月 謝智文 謝秋月 謝宏秀 謝文章 謝文輝 謝秀英 謝文祥 林麗雲 林金枝 林永吉林 黃美妹 林素敏 林榮泰 林恭玄 林德治 謝建次 謝龍義 謝龍騰 李謝寶 桂林 陳秀美 陳採雲 賴昱伶 賴麗茹 賴怡樺 吳謝枝子 謝龍英施 賴龍鳳 賴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肆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計算式:
(88.69+64.69+0.41+3.63+54.67)平方公尺×30,400元/平方公尺=6,447,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