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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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 陳仙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 郭碧瓊 等間請求塗銷登記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郭碧瓊等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9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新臺幣5萬4,000元,其名下無任何財產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對無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余姿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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