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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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645號
和解筆錄原告 廖婉君 被告 陳麗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交易字第64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
0年7月18日上午10時5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俞秀美書記官謝怡貞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廖婉君被告陳麗環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和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和解條款。
法官
原告廖婉君被告陳麗環酌定之和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廖婉君願給付被告陳麗環新台幣壹萬元整,原告於民國
100年7月18日在協商室當庭給付被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原告同意撤回被告100年度交易字第645號陳麗環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廖婉君被告陳麗環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謝怡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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