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號聲請人 張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寅建設公司鄭聚然陳永昌 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相對人「永寅建設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竹南鎮藍光城市預售屋,編號C28」之買賣契約書。
三、說明調解聲明第三項之找補依據(例如:依據買賣契約書第幾條約定)及計算方式。
四、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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