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號聲請人 鍾巧楨 訴訟代理人 鍾國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金娥 、 詹鎧駿 、 邱坤河 、 賴榮參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卓蘭鎮○○里0鄰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相對人劉金娥、詹鎧駿、邱坤河及賴榮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