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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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苗栗縣頭份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栢福 相對人 徐永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 王香月 (已歿)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31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5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就附表二編號1之借款,約定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及就附表二編號
2之借款,約定按期付息,到期本金一次清償,如未按期攤還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徐永旺於106年12月22日因分割繼承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放資料查詢單、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年6月22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 藤坪 ││550││2177.6│全部││└─┴───┴────┴───┴──┴────┴─┴──────┴────┴──────┘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金額│││(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6日至│200萬元│107年2月16日│1,511,072元││││118年6月16日│││││││││││├──┼───────┼────────┼──────┼────────┼────────┤│2│106年6月15日│106年6月15日至│400萬元│107年2月15日│4,000,000元││││10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