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佳妤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佳妤犯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拾肆萬捌仟陸佰拾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翁佳妤明知其於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之仁心藥局擔任員工期間,受上開藥局之委託在網站上以個人名義販售藥局內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於商品售出後,販售商品之所得先匯入翁佳妤個人金融機構帳戶後,翁佳妤應自其個人帳戶內提領已售出商品之款項,繳回上開藥局收銀機內,並將已販售商品之品項予以登帳。翁佳妤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背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商品經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個人名義售出後,乃違背任務,未將已匯入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南勢角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永和福和郵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附表所示販售商品未繳回款項欄所示之金額繳回上開藥局之收銀機內(詳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8,610元),亦未將已販售商品之品項予以登帳,而生損害於仁心藥局之財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 周俊廷 以證人身分證述,係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經具結擔保其信憑性,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於本院106年12月25日審理時,已基於證人地位、經合法具結、並在賦予被告對質詰問機會之情形下為證述,應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三、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翁佳妤固然坦承於前揭時間確受仁心藥局之委託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個人名義販售如附表所示之藥局商品,且約定販售商品所得匯入其個人金融機構帳戶後,應提領已售出商品之款項繳回藥局收銀機內,並將販售商品之品項予以登帳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辯稱:伊不知為何有那麼多筆沒有返還,除了甲魚精一筆、自然革命
L型離子發酵鈣約七、八筆跟新保麗能約有四、五筆確有販售所得未返還外,印象中都有繳回藥局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仁心藥局擔任員工期間,受上開藥局之委託,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個人名義販售藥局內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於附表所示之商品售出後,如附表所示之販售商品所得均有匯入被告所申設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及郵局帳戶之事實(Yahoo奇摩拍賣會因不同付款方式及週期撥款、超商取貨付款和銀行各自的帳務結算時間而有不同入帳時間及結算),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不諱,且經證人 江建緯 於本審理時、證人周俊廷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105年度偵字第18022號偵查卷㈡第38頁背面至第39頁背面、本院卷第102頁至第110頁背面、第147至
150頁),並有被告於Yahoo奇摩拍賣之管理訂單、Yahoo奇摩輕鬆付等資料、品項進銷存明細表、銷售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106年7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02484號函及其附件存款交易明細及郵局106年7月25日板營字第1061801052號函及其附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前揭偵查卷㈠第36至82、217至256、259至278、281至28
6、289至292、295、298、301、304至314、317、
320、323至329、332至336、339至342頁、本院卷第61至70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就附表售出之商品關於甲魚精一筆、自然革命L
型離子發酵鈣約七、八筆跟新保麗能約有四、五筆確有未繳回仁心藥局外,其餘售出商品所得均有繳回藥局云云。惟查:
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個人名
義販售藥局內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後,如附表所示之販售商品所得均有匯入被告所申設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及郵局帳戶內,惟該藥局內並未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販售商品未繳回款項(詳如附表所示,共計14萬8,610元,附表編號40部分,因被告於105年4月8日有結款交付700元,故未繳回之款項為2,300元),業據證人江建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2頁至第108頁背面),且有仁心藥局銷售比對結算表、品項進銷存明細表及銷售明細表等件在卷可參(見前揭偵查卷㈠第210至342頁。
⒉證人江建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電腦每日每筆銷售明細表可
以看出商品是店面實際銷售出去或網路銷售出去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背面),且觀諸仁心藥局之銷售明細表內均記載每筆銷售之銷售人員品項名稱、價格等明細,此有前揭銷售明細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若於附表所示商品售出後,各筆販售商品所得確有逐筆繳回,則應可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銷售之銷售明細,惟均未見如附表所示商品出售及繳回之記錄,顯見被告確有未於藥局電腦內如實登錄網路銷售之情形。⒊再者,證人江建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商品銷售抓出來本來
應該有的量,再跟被告奇摩拍賣銷售相減,若有結帳,庫存會減少,但沒結帳,沒把錢繳回,量就是那麼多,但現場盤點時,量就是很少,所以相減差額就是被告網路銷售的數量,而因為藥局是排班制,共3班,早、中、晚交班會寫交接表、點錢,交班時錢有誤差會在交接表上面登錄,若像被告說只是漏key電腦,有把錢繳回來,則電腦沒有該筆交易紀錄,收銀機的錢應該會多出已繳回的款項,但每日營收的誤差,從來沒有超過千元,所以被告並未把錢繳回,不是只是漏key電腦或是忘記結帳直接把錢丟進收銀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及背面),且觀諸仁心藥局每日營收表,該藥局每日有3次交班,均由不同人員清點現金、完成交接,並於每日營收表上簽名確認無誤,此有前揭每日營收表在卷可參(見前揭偵查卷㈡第17至21頁)。倘被告確有繳回如附表所示販售商品未繳回款項,僅未於藥局電腦內如實登錄網路銷售,則在仁心藥局電腦內均詳實記錄藥局每日逐筆銷售明細,且每天均經藥局不同人員於交接時清點金額確認無誤下,仁心藥局每日收銀機實收金額應與每日銷售明細表之款項產生明顯且數量可觀之正誤差(即盈餘),並應記載於每日營收表上,然仁心藥局於105年2月至同年6月為止每日營收之款項虧損欄位除於105年2月25日曾於交班時分別記載+450元、+597元外,其餘正誤差均不超過+400元等情,此有仁心藥局每日營收表在卷可參(見前揭偵查卷㈡第17至21頁),此均低於被告所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各筆價格金額,顯見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銷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取得銷售商品所得後,並未繳回如附表所示之販售商品未繳回款項供為己用,自屬違背任務之行為甚明,是被告確有背信之行為。被告雖辯稱商品款項多有如實繳回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於擔任仁心藥局員工期間,受上開藥局委託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個人名義販售藥局內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於商品售出後,販售商品款項匯入被告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及郵局帳戶後,被告本應自其個人帳戶內提領已售出商品之款項,繳回上開藥局收銀機內,並將已販售商品之品項予以登帳,業經認定如前。是於該約定事項未經合法終止前,被告倘未如實將已售出商品款項繳回藥局挪作他用,顯屬違背任務之行為甚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上揭背信行為,係涉犯刑法第336條
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然按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1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上之持有,重在對物之事實上支配關係,而存戶與金融機構間在民法上係屬消費寄託關係,依民法第602條第
1項準用第474條之規定,存戶將現金款項存入其在金融機構內所申設之帳戶後,該現金款項之所有權即因而移轉於金融機構,並與金融機構內其他現金資產混同,存戶對金融機構僅係取得與其存入金額同等款項之返還請求權,故存戶對於其帳戶內之款項並不具有事實上之持有支配關係。查本件被告前揭帳戶與金融機構間為消費寄託民事法律關係,前揭帳戶內之款項僅銀行具有事實上之持有支配關係,被告對帳戶內之現金款項在領得之前,不具有事實上之持有支配關係,則被告依據其與銀行間之消費寄託契約向銀行所領得或消費使用之款項,因非仁心藥局原始存入之特定金錢,對於被告而言,自非他人之物,而不該當侵占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容有誤會,惟兩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亦可能涉犯背信罪名,以利其防禦,且經公訴檢察官於106年12月25日變更起訴法條為背信罪,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至於起訴書附表編號44、45、50至63、70、79及88部分,侵占金額欄均記載為「無」,備註欄亦均載明「有返還」等字樣,顯見此部分並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併此敘明。
㈢被告先後陸續之背信行為均係針對同一人所實施,其所為應
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利用同一之機會,密切、緊接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之法益,應為接續犯,而應包括論以一罪。
㈣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9
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8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1年8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當時為仁心藥局之員工,受託在Yahoo奇摩拍賣
網站上以個人名義上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竟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此受託之機會,未將如附表所示販售商品未繳回款項繳回藥局,明顯違背受託任務,造成仁心藥局財產上之損失,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且犯罪後僅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亦未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現從事藥局兼職助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
1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條第2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本件被告背信罪之犯罪所得即附表所示之販售商品未繳回款
項合計新臺幣14萬8,61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除就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外,於附表編號40
所示之時間,除未將附表編號40所示未返回金額存入該藥局收銀機外,尚有700元亦未存入,且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69及80所示之時間,將附表編號1、69及80所示所示商品經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售出後,所得如附表編號1、69及80所示所示金額並未存入該藥局收銀機,亦未將銷售物品入帳。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公訴檢察官於106年12月25日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
㈢公訴人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江建緯、
李孟聰 、周俊廷及 許智炫 之證述、被告於Yahoo奇摩拍賣之管理訂單資料、錄影光碟、逐字譯文、品項進銷存明細表、銷售明細表、收銀機日結帳資料及悔過書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為何前揭犯行,辯稱:大部分都有繳回等語。
經查:
⒈附表編號40之商品,應存入款項為3,000元,惟被告於105
年4月8日結款交付700元一情,有仁心藥局該日之銷售明細表在卷可參(見前揭偵查卷㈠第267至270頁),此與起訴書附表編號41備註欄所載「另於4月8日有結款交付700元」等字樣相符,是就此部分,尚難認被告有何業務侵占或背信之犯行。
⒉又觀諸告訴人提出之被告於Yahoo奇摩拍賣之管理訂單資料
顯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及80之網路買家均無付款,上開商品並未售出等情,有前揭被告於奇摩拍賣之管理訂單資料在卷可參(見前揭偵查卷㈠第52、70頁);而卷內亦無起訴書附表編號69商品於105年4月23日奇摩拍賣之訂單資料,是尚無證據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未如實繳回網路銷售商品款項之情事,自難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有何業務侵占或背信之犯行,惟此部分與上開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屬實質上一罪,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2項、第342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附表┌──┬──────┬───────────┬──────┬──────┐│編號│時間│銷售商品│銷售商品所得│販售商品未繳││││││回款項│├──┼──────┼───────────┼──────┼──────┤│1│105年2月11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2│105年2月12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3│105年2月12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4│105年2月12日│韻補葉酸60粒”好士登”│660元│100元(扣除││││││運費60元及返││││││還500元)│├──┼──────┼───────────┼──────┼──────┤│5│105年2月15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6│105年2月15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7│105年2月15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8│105年2月16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9│105年2月16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10│105年2月16日│ 景岳 輔敏安 功能性益生菌│5,000元│5,000元││││粉包3g│││├──┼──────┼───────────┼──────┼──────┤│11│105年2月16日│夏威夷海紅寶60顆│1,000元│1,000元│├──┼──────┼───────────┼──────┼──────┤│12│105年2月17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13│105年2月17日│夏威夷海紅寶60顆│1,000元│1,000元│├──┼──────┼───────────┼──────┼──────┤│14│105年2月17日│夏威夷海紅寶60顆│1,000元│1,000元│├──┼──────┼───────────┼──────┼──────┤│15│105年2月18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800元│800元│├──┼──────┼───────────┼──────┼──────┤│16│105年2月18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800元│800元│├──┼──────┼───────────┼──────┼──────┤│17│105年2月18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18│105年2月19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19│105年2月19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20│105年2月20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400元│2,400元│├──┼──────┼───────────┼──────┼──────┤│21│105年2月20日│夏威夷海紅寶60顆│3,600元│3,600元│├──┼──────┼───────────┼──────┼──────┤│22│105年2月21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500元│1,500元│├──┼──────┼───────────┼──────┼──────┤│23│105年2月21日│ 樂舒淨 -女性調理膠囊50│2,100元│2,100元││││顆(買3送1)│││├──┼──────┼───────────┼──────┼──────┤│24│105年2月22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500元│1,500元│├──┼──────┼───────────┼──────┼──────┤│25│105年2月23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500元│2,500元│├──┼──────┼───────────┼──────┼──────┤│26│105年2月23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500元│2,500元│├──┼──────┼───────────┼──────┼──────┤│27│105年2月23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960元│960元│├──┼──────┼───────────┼──────┼──────┤│28│105年2月25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500元│1,500元│├──┼──────┼───────────┼──────┼──────┤│29│105年2月25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500元│2,500元│├──┼──────┼───────────┼──────┼──────┤│30│105年2月25日│夏威夷海紅寶60顆│1,800元│1,800元│├──┼──────┼───────────┼──────┼──────┤│31│105年2月26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500元│2,500元│├──┼──────┼───────────┼──────┼──────┤│32│105年2月28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500元│1,500元│├──┼──────┼───────────┼──────┼──────┤│33│105年2月29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600元│2,600元│├──┼──────┼───────────┼──────┼──────┤│34│105年3月1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600元│2,600元│├──┼──────┼───────────┼──────┼──────┤│35│105年3月4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900元│900元│├──┼──────┼───────────┼──────┼──────┤│36│105年3月9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000元│1,000元│├──┼──────┼───────────┼──────┼──────┤│37│105年3月9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3,000元│3,000元│├──┼──────┼───────────┼──────┼──────┤│38│105年3月12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000元│1,000元│├──┼──────┼───────────┼──────┼──────┤│39│105年3月13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3,000元│3,000元│├──┼──────┼───────────┼──────┼──────┤│40│105年3月16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3,000元│2,300元(被││││││告於105年4月││││││8日結款交付││││││700元應予扣││││││除,起訴書誤││││││載為3,000元││││││,應予更正)│├──┼──────┼───────────┼──────┼──────┤│41│105年3月17日│自然革命-DHA90粒裝│4,200元│4,200元│├──┼──────┼───────────┼──────┼──────┤│42│105年3月20日│Bioline蔓越莓+綠蜂膠60│3,000元│3,000元││││顆裝│││├──┼──────┼───────────┼──────┼──────┤│43│105年3月22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3,200元│3,200元│├──┼──────┼───────────┼──────┼──────┤│44│105年3月22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800元│1,800元│├──┼──────┼───────────┼──────┼──────┤│45│105年3月22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800元│1,800元│├──┼──────┼───────────┼──────┼──────┤│46│105年3月24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800元│1,800元│├──┼──────┼───────────┼──────┼──────┤│47│105年4月20日│倍力莓粉30包入│3,000元│3,000元│├──┼──────┼───────────┼──────┼──────┤│48│105年4月21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4,000元│4,000元│├──┼──────┼───────────┼──────┼──────┤│49│105年4月21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000元│1,000元│├──┼──────┼───────────┼──────┼──────┤│50│105年4月21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000元│1,000元│├──┼──────┼───────────┼──────┼──────┤│51│105年4月21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000元│1,000元│├──┼──────┼───────────┼──────┼──────┤│52│105年4月25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850元│2,850元│├──┼──────┼───────────┼──────┼──────┤│53│105年4月26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000元│1,000元│├──┼──────┼───────────┼──────┼──────┤│54│105年4月27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000元│1,000元│├──┼──────┼───────────┼──────┼──────┤│55│105年4月27日│御品活力源甲魚精買3│5,000元│5,000元││││送1│││├──┼──────┼───────────┼──────┼──────┤│56│105年4月28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000元│1,000元│├──┼──────┼───────────┼──────┼──────┤│57│105年5月1日│倍力莓粉30包入│3,000元│3,000元│├──┼──────┼───────────┼──────┼──────┤│58│105年5月1日│倍力莓粉30包入│3,000元│3,000元│├──┼──────┼───────────┼──────┼──────┤│59│105年5月5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000元│1,000元│├──┼──────┼───────────┼──────┼──────┤│60│105年5月23日│倍力莓粉30包入│6,000元│6,000元│├──┼──────┼───────────┼──────┼──────┤│61│105年5月24日│寶德-新保麗能100粒裝│1,000元│1,000元│├──┼──────┼───────────┼──────┼──────┤│62│105年5月25日│自然革命-DHA90粒裝│4,000元│4,000元│├──┼──────┼───────────┼──────┼──────┤│63│105年5月26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900元│2,900元│├──┼──────┼───────────┼──────┼──────┤│64│105年5月28日│ 景岳輔敏安 功能性益生菌│5,400元│5,400元││││粉包3g│││├──┼──────┼───────────┼──────┼──────┤│65│105年5月30日│自然革命L型離子發酵鈣│2,900元│2,900元│├──┼──────┼───────────┼──────┼──────┤│66│105年5月31日│醋康B120顆裝│1,000元│1,0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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