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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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洪靖淵 債務人洪 福安 債務人 彭鈺 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靖淵前就讀明德女中時,邀同債務人 洪福安 、彭
鈺婷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30,12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債務人洪靖淵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彭鈺婷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09,12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㈤詎債務人洪靖淵自民國105年10月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99,684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㈥依約債務人洪靖淵、洪福安、彭鈺婷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90,563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㈦依約債務人洪靖淵、彭鈺婷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09,121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㈧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靖淵、洪│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0563│福安、彭鈺│9月05日起│││││元│婷││││├──┼───┼─────┼──────┼──────┼───────┤│002│新臺幣│洪靖淵、彭│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09121│鈺婷│9月0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靖淵、洪│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90563│福安、彭鈺│0月06日起│││││元│婷││││├──┼───┼─────┼──────┼──────┼───────┤│002│新臺幣│洪靖淵、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209121│鈺婷│0月06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