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52號聲請人 江華親 相對人 江梁鳳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150巷」之記載,應更正為「
105巷」。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6年4月7日106年度監宣字第152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