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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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上列告與被告 陳文貴 、 褚添泉 、 李運華 、 黃雅瑄 、 陳健盛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另追加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新臺幣(下同)23,712,547元。經查,原告追加請求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