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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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陳諄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如 、 李台佳 、 李科豎 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 陳諪敏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諄敏」。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