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柏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一零六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柏嶙因妨害房化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4月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57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佳瑩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