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87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包○○姓名住.法定代理人包○國姓名住.
包施○○姓名住.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包○○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安置於適當場所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包○○(女,民國00年出生),係未滿18歲之少年。受安置人表示其自有記憶以來,即常受其祖母包施○○不當身體對待、長期以打、罵方式管教。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9年08月10日接獲通報得知,受安置人因懼怕其祖母再度施暴而離家,嗣於99年08月08日晚間經派出所員警尋獲後返家,當下即再遭其祖母持剪刀亂剪頭髮,其祖母又不斷向受安置人丟擲掃把、枕頭,且揚言要剪斷受安置人耳朵,使受安置人感到恐懼;另受安置人疑似長期遭受其祖母之同居人性侵害及性猥褻,社工員於99年08月10日進行家訪時,發現受安置人祖母將受安置人鎖於家中,受安置人亦透露當日有再次遭其祖母之同居人性猥褻,受安置人祖母則不斷指責受安置人說謊,是受安置人之親屬無法提供其立即性之保護及照顧,對於受安置人祖母之同居人行為亦無法有效制止,受安置人顯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形,經聲請人評估後已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延長繼續安置迄今。而受安置人疑似長期遭受祖母之同居人性侵害及性猥褻乙案,因其祖母不願相信,且受安置人身心受創甚深,現仍持續諮商輔導進行中,並已進入偵查階段,現受安置人家屬無照顧意願及不願提供受安置人適切的人身安全與生活環境,且未至中心與受安置人會面、關心其身心狀況,經評估現暫不宜將受安置人交付其親屬照顧;因法定安置期限將屆,為求受安置人繼續獲得更適切之保護照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延長繼續安置於適當場所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摘要報告、本院99年度司護字第44號、第211號、100年度司護字第75號、第215號、第394號、第568號民事裁定影本等為證,堪認受安置人有延長繼續安置資以保護照顧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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