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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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693號債權人 劉新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馮玉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馮玉萍請求返還借款新台幣10萬元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完整匯款記錄、載有借款金額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載有借款金額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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