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希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希聖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詐欺、傷害、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5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檢察官雖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查: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係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即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本件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係編號1之詐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2年11月25日,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附表編號2至9之犯罪日期均在102年11月25日之前,形式上符合與附表編號1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但附表編號10之犯罪日期在102年11月25日之後,依上揭規定暨說明,附表編號10於本件顯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於法不合。
(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103年度台抗字第306號、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106年度台抗字第268號、第986號裁定意旨參照),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本件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形式上雖如前述符合與附表編號1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但附表編號8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於108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已如前述;該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目前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自不得將其中數罪(即附表編號8、9)抽出,再與他罪(即附表編號1至7)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縱使附表編號「1至9」符合數罪併罰,本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仍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傷害│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3日│101年10月30日│102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2年│桃園地檢署103年│嘉義地檢署102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9260號│度偵字第10472號│度少連偵字第58號│├───┬───┼────────┼────────┼────────┤││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075號│1363號│998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0月28日│104年11月26日│105年4月2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2075號│1363號│998號││判決├───┼────────┼────────┼────────┤││判決確│102年11月25日│104年12月22日│105年5月19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083號(編號1至7經南高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52號裁定應執行期刑5年8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29日│102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署102年│嘉義地檢署102年│嘉義地檢署102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58號│度少連偵字第58號│度少連偵字第58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998號│998號│998號││事實審├───┼────────┼────────┼────────┤││判決│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0日│││日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998號│998號│998號││判決├───┼────────┼────────┼────────┤││判決確│105年5月19日│105年5月19日│105年5月19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083號(編號1至7經南高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52號裁定應執行期刑5年8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7月30日│102年1月14日、同│102年1月30日││││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署102年│宜蘭地檢署105年│宜蘭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58號│度少連偵字第41號│度少連偵字第41號│├───┬───┼────────┼────────┼────────┤││法院│南高分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998號│928號│928號││事實審├───┼────────┼────────┼────────┤││判決│105年4月20日│108年6月18日│108年6月18日│││日期││││├───┼───┼────────┼────────┼────────┤││法院│南高分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998號│928號│928號││判決├───┼────────┼────────┼────────┤││判決確│105年5月19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40號(編號8│││執更字第1083號(│至10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判│││編號1至7經南高分│決定應執行期刑1年6月)│││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期刑5年8月)││└───────┴────────┴─────────────────┘┌───────┬────────┬────────┬────────┐│編號│10│││├───────┼────────┼────────┼────────┤│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少連偵字第41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28號││││事實審├───┼────────┼────────┼────────┤││判決│108年6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判決├───┼────────┼────────┼────────┤││判決確│108年7月22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40號(編│││││號8至10之罪經本│││││院以108年上訴字│││││第9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期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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