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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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分別於97年9月22日、97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30萬元,惟分別自97年12月22日、98年1月11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共積欠1,444,162元及其相關利息、違約金等,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2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馬公 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8年度拍字第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段││1066│建│││90.36│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拍字第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文石段│石泉11之5號│文石段1066地號│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3.58││全部││││220建│││加強磚造│二層:53.58││││││號││││電梯樓梯間:10.23││││││││││共計:117.3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雅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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