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3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9號上訴人 李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103年度訴字第136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
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徐瑞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