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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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妙香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刑之刑,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所示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3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定書有上開情形,自得類推適用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依本院103年度朴簡字第237號刑事簡易判決係宣告「有期徒刑2月」,本院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為「有期徒刑3月」,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翔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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