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刑簡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投刑簡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柒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中第五行「(480小時)」應更正為「(408小時)」;另證據部分應補充「南投縣九十六年第Z○五一梯次替代役徵集令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偵查隊勤務分配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簿影本」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替代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
(二)爰審酌被告:(1)身為替代役男,不知盡忠職守,擅離職役;(2)因家中經濟困難,無故擅離職役;(3)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