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鍾竹英 被告 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56,57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
770元×占用面積2,541平方公尺=1,956,570元;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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