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15號聲明人 張鴻鳴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案聲明人 張文豪 、張文耀、 阮有慶阮柏瑋阮淑惠林香蘭林志龍林佑誠 部分准予備查,另就上開聲明人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同法第117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張鴻鳴與被繼承人 阮豫涵 係於民國(下同)99年3月8日兩願離婚,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被繼承人阮豫涵於101年6月30日死亡時聲請人張鴻鳴已非被繼承人之配偶,則其既非繼承人,本件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