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何秀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進興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龔進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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