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7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重訴字第13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正當職業、固定居所,並無逃亡之虞,且對於本案已全部認罪,無串證疑慮,並無羈押原因;又被告家中有年邁、罹病母親,且有妻子、子女需照顧,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46、5868、7320號,本院繫屬案號:99年度重訴字第1319號),本院前以被告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9年5月14日起羈押。惟被告另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9年7月5日送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1年9月22日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助維字第122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現係另案在監執行,非由本院羈押,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葳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