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劉錦英 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旗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2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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