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順興選任辯護人黃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附表所示「正本內容錯誤」之部分內容均更正為附表所示「原本內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附表所示之「正本內容錯誤」與原本內容不符部分,顯係誤寫,惟判決原本就下列各該部分並無錯誤,可認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而刑事訴訟法復無如民事訴訟法第240條有書記官處分之規定,爰由本院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欽賢
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附表109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原本無誤,正本錯誤部分事實部份編號原本內容正本內容錯誤正本誤繕處正本頁碼1.三、臺南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三、臺南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贅詞第2頁第6行理由部份編號原本內容正本內容錯誤正本誤繕處正本頁碼2.…公克的安非他命,當天有交易成功」;「108年12月15日23點27分也是我洪順興的對話,我們也是談論毒品交易,我們大概是在108年12月15日晚上11時40分左右,在我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1樓交易,我當面以1,000元向洪順興購買1包0.9公克的安非他命。當天有交易成功」等語(見偵卷第139至……公克的安非他命,當天有交易成功」…(整段 闕漏 )…等語(見偵卷第139至…闕漏第3頁第14行3.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誤用第6頁倒數第5行4.…上開12次販賣毒品犯行……上開「11」次販賣毒品犯行…誤計第6頁倒數第4行5.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贅字第8頁第1行6.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無)漏引法條第9頁7.附表二編號四編號1④洪順興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闕漏)闕漏第11頁8.附表二事實編號2扣案…(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扣案…(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誤載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