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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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苗簡字第183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羅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而此項當事人適格之欠缺,縱令可以補正,…法院未定期命其補正,亦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2378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判要旨:「按當事人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當事人如不適格,法院固無定期間命其補正之義務,惟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1-3頁)。再按:「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
(一)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6日命原告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全體繼承人姓名及送達處所、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而該項通知已於104年3月16日送達原告(見本案卷第17頁送達證書),迄今未補正(見本案卷第18至20頁收狀資料)。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以繼承人一人為被告,並未以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被告當事人不適格,故本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原本即得不經言詞辯論,亦不命原告補正,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既未補正,自應不經言詞逕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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