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潘燕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2,921元,及其中新臺幣49,379元部分,自民國99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