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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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2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2年7月確定(104年4月13日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04年4月1日入監執行,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且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又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9月13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