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德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德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和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57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德和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57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4月18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6月17日,因外役監縮短刑期84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3月25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