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新來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執聲付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新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新來因侵占案件,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8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新來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84號維持第一審有期徒刑1年判決確定。於103年1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月11日等情,有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