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 周書弟 上列聲請人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