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3號受罰人即聲報人甲○○○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件受罰人於民國99年6月15日即已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1份附卷可稽,惟其遲至99年7月7日始向本院具狀聲報,顯逾前揭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鐘麗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