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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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 廖敬豪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 律師
陳佳瑤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雖犯下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但伊並無逃亡之虞,且年關將近,請求法院准予交保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敬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8月1日裁定羈押,並於101年11月1日、102年1月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
102年1月25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判決就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就轉讓第三級毒品、聚眾賭博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尚未定讞),尚難期其於後續審理期日到庭應訊及後續之執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此外,被告所列聲請意旨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不相符合。綜上所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