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王世鼎 被告蔡大海
萬事得交通有限公司(藍天使衛星車隊)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被告祥順計程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昭慶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蔡惠琪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