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0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