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4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聰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聰壽(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被告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7至21頁),惟其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8年12月26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9年1月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居所所在之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55、57頁)可佐;而被告又無通緝之情事,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本院卷第65至67頁)可查,送達生效後,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本院卷第69至73頁)可憑,被告顯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雷淑雯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