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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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美 債務人 蔡渝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9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9,7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9月2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淑美、蔡渝翔,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蔡渝翔邀同相對人陳淑美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05年9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7,000,000元⑵3,000,000元⑶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20年9月26日⑵民國115年9月26日⑶民國120年9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109年2月26日⑶109年4月2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15,918,541元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暨約定書、消費者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利率查詢單、放款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11日具狀陳報:㈠關於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拍賣抵押物乙案,查該項債務本身並不及於本人,僅以設定之抵押權為限負相應之責,系爭抵押權存在之債權,為相對人蔡渝翔所借款項,尚有不知悉情況,請聲請人揭示抵押權所對應之債權之匯款相關資料,以利釐清債務總額。㈡本案拍賣抵押物第三順位權利人 洪靜姿 所設定抵押權應予塗銷,查本人與 洪員 素未謀面,亦不認識該員,更遑論有債務關係,經調閱土地登記申請書,該申請書內所附印鑑證明非本人親自至梧棲戶政事務所申領亦或委由他人領取,恐有召人冒領之疑慮,在此主張與洪員物權關係不存在,不得參與分配。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相對人所陳述之第三順位權利人洪靜姿之抵押權應予塗銷等語,與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無關,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梧棲區│三民││42│238.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236│臺中市梧棲區三│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99.93│陽台:14.72│全部││││民段42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99.93│││││├───────┤凝土造│三層:99.93││││││臺中市梧棲區中│層數:4層│四層:99.93││││││央路一段935號││屋頂突出物││││││││:13.68││││││││合計:413.40│││├─┴──┴───────┴────────┴──────┴─────┴────┤│共有部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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