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畇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未載明上訴聲明及明確之請求金額或項目,惟其於本院第一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04元,經審理後判決准其2,727元及利息之請求,其餘之訴駁回;故上訴人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暫認是經駁回之112,577元及利息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全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書記官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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