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林炳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至94年3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4年5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乙○○、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2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國文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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