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61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曾部倫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