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73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