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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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巨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亞寰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員林分行│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貳萬柒仟叁佰貳拾│AN五六一一三0││││司 黃建銓 │││陸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