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二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六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壹│壹仟││├─┼───────────────┼──────────────┼───┼────┼───┤│2│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壹│ 陸拾 ││├─┼───────────────┼──────────────┼───┼────┼───┤│3│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壹│叁佰叁拾│││││││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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